4、凡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梅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架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5、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爐渣、粉煤灰及其它廢渣的建材產品,免征產品增值稅。
6、排渣單位不準以任何名義對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廢渣收費或變相收費,對利用廢渣生產新型墻材的企業,排渣單位應積極給予支持,有條件的還可以給予補貼。
7、對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可視其體悄況減免土地使用稅,對生產實心粘土磚企業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8、對應用新型墻體建造的北方節能住宅,實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為0%的政策。
9、在城市建設中限制使用實心粘土地磚作為框架結構的填充材料,禁止強度等級MU10以下的實心磚5層以上的建筑中佼用。
10、將發展節能建筑和新型墻材建筑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確保新型墻材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長。
11,積極推行按使用面積計算房屋售價。
12.對使用實心粘土的在價外加收一定費用,建立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墻材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建筑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
13、各地從技術改造資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墻材企業技術改造。
14、采暖地區要按期達到國家頒布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非采暖地區要結合改善建筑物熱環境制定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具體規劃,并大力組織實施,以此推動析型摘體材料和保溫隔熱材料發展,促進節能建筑全面推廣。
15、大中城市對節能建筑和新型墻材建筑,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減免城市設施配套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公布
第二批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縣城和
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單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4]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十二五”墻體材料革新指導意見》,以及《關于開展“十二五”城市城區限制粘土制品 縣城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到2015年全國50%以上縣城實現“禁實”、30%以上的城市實現“限粘”的目標任務要求,現將第二批411個“禁實”縣城和186個“限粘”城市名單(見附件)印發你們,請各地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縣城禁實、城市限粘”年度計劃,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推進,確保到2015年底前完成目標任務。
各地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要加強對第一批已經實現“禁實”、“限粘”目標的縣城、城市城區指導和督查,鞏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實心粘土磚和不合規墻體材料使用反彈現象,并向鄉鎮、農村延伸,積極發展和推廣節能、環保、利廢的優質新型墻體材料,逐步淘汰粘土制品。
第二批“禁實”縣城和“限粘”城市名單
一、第二批“禁實”縣城名單
全國縣城(含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1627個,第一批下達“禁實”縣城397個,第二批下達411個。
1.河北省(縣108個,自治縣6個,第一批下達28個,第二批下達56個)
平山縣、邱縣、肥鄉縣、臨漳縣、磁縣、曲周縣、雞澤縣、館陶縣、廣平縣、魏縣、臨城縣、清河縣、唐縣、曲陽縣、順平縣、蠡縣、雄縣、高陽縣、定興縣、博野縣、淶水縣、安新縣、滄縣、承德縣、昌黎縣、撫寧縣、盧龍縣、青龍滿族自治縣、正定縣、欒城縣、無極縣、行唐縣、靈壽縣、井陘縣、清苑縣、滿城縣、徐水縣、容城縣、望都縣、阜平縣、易縣、唐海縣、遷西縣、樂亭縣、玉田縣、灤縣、灤南縣、邯鄲縣、成安縣、永年縣、涉縣、大名縣、邢臺縣、內丘縣、任縣、隆堯縣
2.山西省(縣85個,第一批下達12個,第二批下達31個)
陽曲縣、大同縣、左云縣、山陰縣、應縣、代縣、保德縣、盂縣、長治縣、屯留縣、沁源縣、壺關縣、澤州縣、祁縣、平遙縣、太谷縣、壽陽縣、榆社縣、左權縣、洪洞縣、翼城縣、曲沃縣、古縣、稷山縣、聞喜縣、新絳縣、絳縣、文水縣、柳林縣、中陽縣、興縣
3.內蒙古自治區(縣17個,旗49個,自治旗3個,第一批下達13個,第二批下達23個)
托克托縣、固陽縣、巴林右旗、克什克騰旗、喀喇沁旗、開魯縣、達拉特旗、阿榮旗、陳巴爾虎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磴口縣、杭錦旗、烏拉特后旗、卓資縣、涼城縣、興和縣、突泉縣、西烏珠穆沁旗、太仆寺旗、蘇尼特右旗、正藍旗
4.吉林省(縣17個,自治縣3個,第一批下達12個,第二批下達6個)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撫松縣、柳河縣、輝南縣、安圖縣、東遼縣
5.黑龍江省(縣45個,自治縣1個,第一批下達13個,第二批下達11個)
肇源縣、肇州縣、林甸縣、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蘿北縣、勃利縣、林口縣、克山縣、龍江縣、依安縣、富裕縣
6.安徽省(縣56個,第一批下達20個,第二批下達28個)
長豐縣、肥西縣、肥東縣、廬江縣、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無為縣、當涂縣、含山縣、和縣、宿松縣、太湖縣、懷寧縣、岳西縣、望江縣、休寧縣、歙縣、黟縣、祁門縣、全椒縣、來安縣、定遠縣、廣德縣、郎溪縣、績溪縣、銅陵縣、霍山縣
7.福建省(縣45個,第一批下達24個,第二批下達16個)
閩侯縣、羅源縣、連江縣、漳浦縣、東山縣、浦城縣、南靖縣、平和縣、長泰縣、云霄縣、閩清縣、永泰縣、順昌縣、光澤縣、松溪縣、政和縣
8.江西省(縣70個,第一批下達19個,第二批下達19個)
進賢縣、安義縣、新建縣、修水縣、星子縣、上饒縣、廣豐縣、鉛山縣、廣昌縣、樂安縣、萬載縣、新干縣、信豐縣、石城縣、于都縣、龍南縣、上猶縣、會昌縣、蘆溪縣
9.湖南省(縣64個,自治縣7個,第一批下達14個,第二批下達24個)
長沙縣、寧鄉縣、茶陵縣、攸縣、炎陵縣、衡南縣、臨武縣、嘉禾縣、桃源縣、澧縣、桃江縣、安化縣、湘陰縣、平江縣、華容縣、雙峰縣、新邵縣、洞口縣、寧遠縣、東安縣、雙牌縣、祁陽縣、新田縣、鳳凰縣
10.廣東省(縣41個,自治縣3個,第一批下達9個,第二批下達12個)
廣寧縣、懷集縣、德慶縣、封開縣、大埔縣、揭西縣、惠來縣、乳源瑤族自治縣、饒平縣、新興縣、郁南縣、云安縣
11.廣西區(縣56個,自治縣12個,第一批下達32個,第二批下達16個)
賓陽縣、橫縣、融水苗族自治縣、龍勝各族自治縣、灌陽縣、資源縣、藤縣、浦北縣、昭平縣、忻城縣、寧明縣、容縣、陸川縣、鐘山縣、金秀瑤族自治縣、龍州縣
12.海南省(縣4個,自治縣6個,第一批下達0個,第二批下達5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澄邁縣、定安縣、昌江黎族自治縣
13.四川省(縣119個,自治縣4個,第一批下達20個,第二批下達43個)
鹽邊縣、米易縣、威遠縣、資中縣、隆昌縣、夾江縣、犍為縣、井研縣、沐川縣、南部縣、儀隴縣、西充縣、蓬安縣、營山縣、宜賓縣、茂縣、江安縣、長寧縣、高縣、興文縣、珙縣、筠連縣、屏山縣、岳池縣、鄰水縣、武勝縣、大竹縣、渠縣、宣漢縣、開江縣、達縣、洪雅縣、丹棱縣、青神縣、南江縣、通江縣、蒼溪縣、劍閣縣、旺蒼縣、青川縣、鹽源縣、德昌縣、會理縣
14.貴州省(縣56個,自治縣11個,特區1個,第一批下達24個,第二批下達21個)
綏陽縣、桐梓縣、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湄潭縣、鳳岡縣、關嶺布依族自治縣、大方縣、松桃苗族自治縣、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貴定縣、惠水縣、獨山縣、臺江縣、天柱縣、劍河縣、岑鞏縣、貞豐縣、興仁縣、冊亨縣、安龍縣、普安縣
15.云南省(縣76個,自治縣29個,第一批下達17個,第二批下達27個)
富民縣、嵩明縣、石林彝族自治縣、威信縣、鎮雄縣、永善縣、南華縣、通海縣、彌勒縣、建水縣、河口瑤族自治縣、西疇縣、麻栗坡縣、景東彝族自治縣、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勐海縣、賓川縣、昌寧縣、施甸縣、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永勝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云縣、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滄源佤族自治縣、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
16.陜西省(縣80個,第一批下達59個,第二批下達21個)
千陽縣、岐山縣、麟游縣、鳳縣、潼關縣、華縣、澄城縣、宜川縣、志丹縣、子長縣、子洲縣、吳堡縣、清澗縣、佛坪縣、鎮巴縣、留壩縣、鎮坪縣、嵐皋縣、旬陽縣、山陽縣、商南縣
17.甘肅省(縣58個,自治縣7個,第一批下達13個,第二批下達12個)
瓜州縣、華池縣、靜寧縣、高臺縣、景泰縣、和政縣、成縣、夏河縣、環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靈臺縣、靖遠縣
18.青海省(縣30個,自治縣7個,第一批下達5個,第二批下達11個)
平安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互助土族自治縣、化隆回族自治縣、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同仁縣、烏蘭縣、都蘭縣、天峻縣、剛察縣、祁連縣
19.寧夏自治區(縣11個,第一批下達1個,第二批下達5個)
隆德縣、西吉縣、同心縣、涇源縣、海原縣
20.新疆自治區(縣62個,自治縣6個,第一批下達35個,第二批下達24個)
吉木薩爾縣、奇臺縣、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特克斯縣、昭蘇縣、尼勒克縣、青河縣、富蘊縣、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托里縣、阿瓦提縣、烏什縣、柯坪縣、烏恰縣、阿合奇縣、莎車縣、澤普縣、巴楚縣、和碩縣、尉犁縣、博湖縣、且末縣、若羌縣
二、第二批“限粘”城市名單
全國城市(含地區、自治州、盟、縣級市)701個,第一批下達“限粘”城市183個,第二批186個。
1.河北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22個,第一批下達22個,第二批下達4個)
承德市、邢臺市、定州市、沙河市
2.山西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11個,第一批下達2個,第二批下達6個)
大同市、朔州市、陽泉市、孝義市、介休市、高平市
3.內蒙古自治區(地級市9個,盟3個,縣級市11個,第一批下達2個,第二批下達5個)
鄂爾多斯市、赤峰市、烏海市、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
4.吉林省(地級市8個,自治州1個,縣級市20個,第一批下達6個,第二批下達3個)
通化市、松原市、延吉市
5.黑龍江省(地級市12個,地區1個,縣級市18個,第一批下達4個,第二批下達6個)
牡丹江市、穆棱市、海林市、寧安市、齊齊哈爾市、七臺河市
6.江蘇省(地級市13個,縣級市25個,第一批下達17個,第二批下達9個)
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連云港市、大豐市、揚州市、高郵市、鎮江市、句容市
7.浙江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22個,第一批下達16個,第二批下達16個)
臨安市、建德市、奉化市、瑞安市、樂清市、平湖市、海寧市、桐鄉市、嵊州市、蘭溪市、東陽市、永康市、江山市、臨海市、溫嶺市、龍泉市
8.安徽省(地級市16個,縣級市6個,第一批下達4個,第二批下達18個)
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陽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馬鞍山市、蕪湖市、銅陵市、池州市、安慶市、黃山市、宣城市、巢湖市、桐城市
9.福建省(地級市9個,縣級市14個,第一批下達7個,第二批下達16個)
廈門市、漳州市、福清市、長樂市、龍海市、石獅市、晉江市、南安市、建甌市、建陽市、武夷山市、漳平市、永安市、邵武市、福安市、福鼎市
10.江西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10個,第一批下達4個,第二批下達5個)
吉安市、景德鎮市、鷹潭市、樂平市、瑞金市
11.山東省(地級市17個,縣級市31個,第一批下達16個,第二批下達31個)
淄博市、棗莊市、東營市、濰坊市、濟寧市、威海市、日照市、臨沂市、德州市、濱州市、聊城市、菏澤市、章丘市、滕州市、萊州市、龍口市、海陽市、棲霞市、安丘市、高密市、壽光市、諸城市、青州市、曲阜市、新泰市、肥城市、榮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禹城市、臨清市
12.河南省(地級市17個,縣級市21個,第一批下達6個,第二批下達5個)
鞏義市、鄧州市、沁陽市、孟州市、靈寶市
13.湖南省(地級市13個,自治州1個,縣級市16個,第一批下達9個,第二批下達14個)
瀏陽市、醴陵市、韶山市、湘鄉市、常寧市、資興市、津市市、益陽市、婁底市、漣源市、邵陽市、懷化市、洪江市、永州市
14.廣東省(地級市21個,縣級市23個,第一批下達11個,第二批下達6個)
鶴山市、開平市、恩平市、臺山市、高要市、四會市
15.廣西自治區(地級市14個,縣級市7個,第一批下達6個,第二批下達15個)
貴港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岑溪市、北流市、宜州市、憑祥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賀州市、東興市、桂平市、合山市
16.海南省(地級市2個,縣級市6個,第一批下達2個,第二批下達1個)
瓊海市
17.貴州省(地級市6個,自治州3個,縣級市7個,第一批下達3個,第二批下達5個)
畢節市、銅仁市、凱里市、都勻市、興義市
18.云南省(地級市8個,自治州8個,縣級市11個,第一批下達5個,第二批下達7個)
宣威市、蒙自市、開遠市、文山市、景洪市、瑞麗市、芒市
19. 青海省(地級市1個,地區1個,自治州6個,縣級市2個,第一批下達0個,第二批下達3個)
西寧市、德令哈市、格爾木市
20. 寧夏自治區(地級市5個,縣級市2個,第一批下達0個,第二批下達3個)
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
21.新疆自治區(地級市2個,地區7個,自治州5個,縣級市21個,第一批下達8個,第二批下達8個)
阿圖什市、喀什市、阿拉爾市、圖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鐵門關市
一、第二批“禁實”縣城名單
全國縣城(含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1627個,第一批下達“禁實”縣城397個,第二批下達411個。
1.河北省(縣108個,自治縣6個,第一批下達28個,第二批下達56個)
平山縣、邱縣、肥鄉縣、臨漳縣、磁縣、曲周縣、雞澤縣、館陶縣、廣平縣、魏縣、臨城縣、清河縣、唐縣、曲陽縣、順平縣、蠡縣、雄縣、高陽縣、定興縣、博野縣、淶水縣、安新縣、滄縣、承德縣、昌黎縣、撫寧縣、盧龍縣、青龍滿族自治縣、正定縣、欒城縣、無極縣、行唐縣、靈壽縣、井陘縣、清苑縣、滿城縣、徐水縣、容城縣、望都縣、阜平縣、易縣、唐海縣、遷西縣、樂亭縣、玉田縣、灤縣、灤南縣、邯鄲縣、成安縣、永年縣、涉縣、大名縣、邢臺縣、內丘縣、任縣、隆堯縣
2.山西省(縣85個,第一批下達12個,第二批下達31個)
陽曲縣、大同縣、左云縣、山陰縣、應縣、代縣、保德縣、盂縣、長治縣、屯留縣、沁源縣、壺關縣、澤州縣、祁縣、平遙縣、太谷縣、壽陽縣、榆社縣、左權縣、洪洞縣、翼城縣、曲沃縣、古縣、稷山縣、聞喜縣、新絳縣、絳縣、文水縣、柳林縣、中陽縣、興縣
3.內蒙古自治區(縣17個,旗49個,自治旗3個,第一批下達13個,第二批下達23個)
托克托縣、固陽縣、巴林右旗、克什克騰旗、喀喇沁旗、開魯縣、達拉特旗、阿榮旗、陳巴爾虎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磴口縣、杭錦旗、烏拉特后旗、卓資縣、涼城縣、興和縣、突泉縣、西烏珠穆沁旗、太仆寺旗、蘇尼特右旗、正藍旗
4.吉林省(縣17個,自治縣3個,第一批下達12個,第二批下達6個)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撫松縣、柳河縣、輝南縣、安圖縣、東遼縣
5.黑龍江省(縣45個,自治縣1個,第一批下達13個,第二批下達11個)
肇源縣、肇州縣、林甸縣、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蘿北縣、勃利縣、林口縣、克山縣、龍江縣、依安縣、富裕縣
6.安徽省(縣56個,第一批下達20個,第二批下達28個)
長豐縣、肥西縣、肥東縣、廬江縣、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無為縣、當涂縣、含山縣、和縣、宿松縣、太湖縣、懷寧縣、岳西縣、望江縣、休寧縣、歙縣、黟縣、祁門縣、全椒縣、來安縣、定遠縣、廣德縣、郎溪縣、績溪縣、銅陵縣、霍山縣
7.福建省(縣45個,第一批下達24個,第二批下達16個)
閩侯縣、羅源縣、連江縣、漳浦縣、東山縣、浦城縣、南靖縣、平和縣、長泰縣、云霄縣、閩清縣、永泰縣、順昌縣、光澤縣、松溪縣、政和縣
8.江西省(縣70個,第一批下達19個,第二批下達19個)
進賢縣、安義縣、新建縣、修水縣、星子縣、上饒縣、廣豐縣、鉛山縣、廣昌縣、樂安縣、萬載縣、新干縣、信豐縣、石城縣、于都縣、龍南縣、上猶縣、會昌縣、蘆溪縣
9.湖南省(縣64個,自治縣7個,第一批下達14個,第二批下達24個)
長沙縣、寧鄉縣、茶陵縣、攸縣、炎陵縣、衡南縣、臨武縣、嘉禾縣、桃源縣、澧縣、桃江縣、安化縣、湘陰縣、平江縣、華容縣、雙峰縣、新邵縣、洞口縣、寧遠縣、東安縣、雙牌縣、祁陽縣、新田縣、鳳凰縣
10.廣東省(縣41個,自治縣3個,第一批下達9個,第二批下達12個)
廣寧縣、懷集縣、德慶縣、封開縣、大埔縣、揭西縣、惠來縣、乳源瑤族自治縣、饒平縣、新興縣、郁南縣、云安縣
11.廣西區(縣56個,自治縣12個,第一批下達32個,第二批下達16個)
賓陽縣、橫縣、融水苗族自治縣、龍勝各族自治縣、灌陽縣、資源縣、藤縣、浦北縣、昭平縣、忻城縣、寧明縣、容縣、陸川縣、鐘山縣、金秀瑤族自治縣、龍州縣
12.海南省(縣4個,自治縣6個,第一批下達0個,第二批下達5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澄邁縣、定安縣、昌江黎族自治縣
13.四川省(縣119個,自治縣4個,第一批下達20個,第二批下達43個)
鹽邊縣、米易縣、威遠縣、資中縣、隆昌縣、夾江縣、犍為縣、井研縣、沐川縣、南部縣、儀隴縣、西充縣、蓬安縣、營山縣、宜賓縣、茂縣、江安縣、長寧縣、高縣、興文縣、珙縣、筠連縣、屏山縣、岳池縣、鄰水縣、武勝縣、大竹縣、渠縣、宣漢縣、開江縣、達縣、洪雅縣、丹棱縣、青神縣、南江縣、通江縣、蒼溪縣、劍閣縣、旺蒼縣、青川縣、鹽源縣、德昌縣、會理縣
14.貴州省(縣56個,自治縣11個,特區1個,第一批下達24個,第二批下達21個)
綏陽縣、桐梓縣、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湄潭縣、鳳岡縣、關嶺布依族自治縣、大方縣、松桃苗族自治縣、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貴定縣、惠水縣、獨山縣、臺江縣、天柱縣、劍河縣、岑鞏縣、貞豐縣、興仁縣、冊亨縣、安龍縣、普安縣
15.云南省(縣76個,自治縣29個,第一批下達17個,第二批下達27個)
富民縣、嵩明縣、石林彝族自治縣、威信縣、鎮雄縣、永善縣、南華縣、通海縣、彌勒縣、建水縣、河口瑤族自治縣、西疇縣、麻栗坡縣、景東彝族自治縣、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勐海縣、賓川縣、昌寧縣、施甸縣、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永勝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云縣、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滄源佤族自治縣、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
16.陜西省(縣80個,第一批下達59個,第二批下達21個)
千陽縣、岐山縣、麟游縣、鳳縣、潼關縣、華縣、澄城縣、宜川縣、志丹縣、子長縣、子洲縣、吳堡縣、清澗縣、佛坪縣、鎮巴縣、留壩縣、鎮坪縣、嵐皋縣、旬陽縣、山陽縣、商南縣
17.甘肅省(縣58個,自治縣7個,第一批下達13個,第二批下達12個)
瓜州縣、華池縣、靜寧縣、高臺縣、景泰縣、和政縣、成縣、夏河縣、環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靈臺縣、靖遠縣
18.青海省(縣30個,自治縣7個,第一批下達5個,第二批下達11個)
平安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互助土族自治縣、化隆回族自治縣、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同仁縣、烏蘭縣、都蘭縣、天峻縣、剛察縣、祁連縣
19.寧夏自治區(縣11個,第一批下達1個,第二批下達5個)
隆德縣、西吉縣、同心縣、涇源縣、海原縣
20.新疆自治區(縣62個,自治縣6個,第一批下達35個,第二批下達24個)
吉木薩爾縣、奇臺縣、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特克斯縣、昭蘇縣、尼勒克縣、青河縣、富蘊縣、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托里縣、阿瓦提縣、烏什縣、柯坪縣、烏恰縣、阿合奇縣、莎車縣、澤普縣、巴楚縣、和碩縣、尉犁縣、博湖縣、且末縣、若羌縣
二、第二批“限粘”城市名單
全國城市(含地區、自治州、盟、縣級市)701個,第一批下達“限粘”城市183個,第二批186個。
1.河北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22個,第一批下達22個,第二批下達4個)
承德市、邢臺市、定州市、沙河市
2.山西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11個,第一批下達2個,第二批下達6個)
大同市、朔州市、陽泉市、孝義市、介休市、高平市
3.內蒙古自治區(地級市9個,盟3個,縣級市11個,第一批下達2個,第二批下達5個)
鄂爾多斯市、赤峰市、烏海市、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
4.吉林省(地級市8個,自治州1個,縣級市20個,第一批下達6個,第二批下達3個)
通化市、松原市、延吉市
5.黑龍江省(地級市12個,地區1個,縣級市18個,第一批下達4個,第二批下達6個)
牡丹江市、穆棱市、海林市、寧安市、齊齊哈爾市、七臺河市
6.江蘇省(地級市13個,縣級市25個,第一批下達17個,第二批下達9個)
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連云港市、大豐市、揚州市、高郵市、鎮江市、句容市
7.浙江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22個,第一批下達16個,第二批下達16個)
臨安市、建德市、奉化市、瑞安市、樂清市、平湖市、海寧市、桐鄉市、嵊州市、蘭溪市、東陽市、永康市、江山市、臨海市、溫嶺市、龍泉市
8.安徽省(地級市16個,縣級市6個,第一批下達4個,第二批下達18個)
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陽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馬鞍山市、蕪湖市、銅陵市、池州市、安慶市、黃山市、宣城市、巢湖市、桐城市
9.福建省(地級市9個,縣級市14個,第一批下達7個,第二批下達16個)
廈門市、漳州市、福清市、長樂市、龍海市、石獅市、晉江市、南安市、建甌市、建陽市、武夷山市、漳平市、永安市、邵武市、福安市、福鼎市
10.江西省(地級市11個,縣級市10個,第一批下達4個,第二批下達5個)
吉安市、景德鎮市、鷹潭市、樂平市、瑞金市
11.山東省(地級市17個,縣級市31個,第一批下達16個,第二批下達31個)
淄博市、棗莊市、東營市、濰坊市、濟寧市、威海市、日照市、臨沂市、德州市、濱州市、聊城市、菏澤市、章丘市、滕州市、萊州市、龍口市、海陽市、棲霞市、安丘市、高密市、壽光市、諸城市、青州市、曲阜市、新泰市、肥城市、榮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禹城市、臨清市
12.河南省(地級市17個,縣級市21個,第一批下達6個,第二批下達5個)
鞏義市、鄧州市、沁陽市、孟州市、靈寶市
13.湖南省(地級市13個,自治州1個,縣級市16個,第一批下達9個,第二批下達14個)
瀏陽市、醴陵市、韶山市、湘鄉市、常寧市、資興市、津市市、益陽市、婁底市、漣源市、邵陽市、懷化市、洪江市、永州市
14.廣東省(地級市21個,縣級市23個,第一批下達11個,第二批下達6個)
鶴山市、開平市、恩平市、臺山市、高要市、四會市
15.廣西自治區(地級市14個,縣級市7個,第一批下達6個,第二批下達15個)
貴港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岑溪市、北流市、宜州市、憑祥市、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賀州市、東興市、桂平市、合山市
16.海南省(地級市2個,縣級市6個,第一批下達2個,第二批下達1個)
瓊海市
17.貴州省(地級市6個,自治州3個,縣級市7個,第一批下達3個,第二批下達5個)
畢節市、銅仁市、凱里市、都勻市、興義市
18.云南省(地級市8個,自治州8個,縣級市11個,第一批下達5個,第二批下達7個)
宣威市、蒙自市、開遠市、文山市、景洪市、瑞麗市、芒市
19. 青海省(地級市1個,地區1個,自治州6個,縣級市2個,第一批下達0個,第二批下達3個)
西寧市、德令哈市、格爾木市
20. 寧夏自治區(地級市5個,縣級市2個,第一批下達0個,第二批下達3個)
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
21.新疆自治區(地級市2個,地區7個,自治州5個,縣級市21個,第一批下達8個,第二批下達8個)
阿圖什市、喀什市、阿拉爾市、圖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北屯市、鐵門關市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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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 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